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织金洞2017年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工作问责追究办法

2017-03-23 09:26 | 作者:织金洞 | 来源:织金洞 | 阅读:次 |
        为进一步深化拓展、巩固提高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专项工作,建设整洁有序、优美旅游、文明和谐的大织金洞形象,确保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常态化,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,提升文明卫生创建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一、责任追究
 第一条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罚科室、部门责任人及责任区责任人,整改责任金200元至500元。
(一)被局整治创建办第一次督查出现的问题,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(三个工作日)整改到位的。
(二)景区群众、游客反映的问题一次以上,未作任何回答并未及时解决的。
(三)无故未参加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有关工作、会议、学习的。
 (四)未按要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的。
 (五)单位干部职工、公务车辆、职工私家车辆违反局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有关规定被通报的(乱停乱放、乱丢乱扔、乱穿乱行等)。
(六)局整治创建办进行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工作检查不服从统一安排,不参加工作的。
(七)在局整治创建办日常督查保洁人员不在岗在位两次的。
(八)每月未及时报送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工作情况汇报的。
     第二条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扣罚科室、部门责任人及责任区责任人,整改责任金500元至1000元。
(一)被局整治创建办督查暗访出现的问题,两次以上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。
(二)县级对景区进行检查,出现问题,被责令整改的。
(三)被局整治创建办连续通报两次以上的。
(四)被市、县督查和暗访出现问题或通报的。
     第三条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扣罚对科室、部门责任人及责任区责任人,当月工资,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。
(一)局整治创建办督查出现的同一问题三次以上(含三次)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。
(二)被市、县督查和暗访出现问题或通报两次的。
(三)被市、县列入重点督办问题的。
(四)被市、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。
(五)在市季度考核中,导致景区扣分、排名落后的。
(六)工作中失误被投诉的,并在媒体上曝光的。
(七)在此项工作中出现懈怠,不思进取的。
条: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立即作停职处理。
(一)干部职工不配合有关部门执法,态度恶劣,情节严重的。
(二)被省级督查和暗访出现问题或通报两次的。
(三)被省级列入重点督办问题的。
(四)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。
(五)在省季度考核中,导致景区扣分、排名落后的。
    二、责任追究有关程序和要求
第六条:整改责任金的交纳程序。局整治创建办根据《织金洞管理局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工作问责追究办法规定》有关条款,向被追究责任科室部门下达通报整改,同时将整改通报送达计财科作为整改责任金扣拨依据,计财科根据要求从被追究责任的科室、部门责任人,当月工资中扣罚,建立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专账。
第七条:整改责任金的用途。每年底,计财科将整改责任金划拨到整治创建办,局“文明在行动•满意在景区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整改责任金奖励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、部门和个人。
第八条:本规定由局整治创建办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另织洞党办发[2015]11号文件废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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