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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旅游局:旅游不文明行为保存期限更改为视情节而定

2017-03-26 08:52 | 作者:织金洞 | 来源:织金洞 | 阅读:次 |

旅游本是愉快而休闲的日子

可是总有一些旅游不文明行为

在破坏景区环境的同时

又来影响其他游客出行的心情

你都在景区遇见过哪些不文明行为?

 
 
 
 

在景点或者文物上

随意涂画、刻字、随便攀爬文物

 
 
 
 

不分场合地衣衫不整、蓬头垢面

 
 
 
 
 

在景区随处丢弃垃圾、

践踏草坪、损坏花草

 
 
 
 

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

而造成航班延误,在机场喧哗吵闹

 
 
 
 
 
 
 

针对频繁出现的旅游不文明行为,国家旅游局制定了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,于2015年4月7日施行。该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“游客黑名单”,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两年,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,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、银行信贷等。

被列入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的有以下六种:

■ 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;

■ 破坏公共环境卫生、公共设施;

■ 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、民族生活习惯;

■ 损毁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;

■ 参与赌博、色情活动等以及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。

 

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实行了近两年,日前,国家旅游局对《办法》进行了修改,修改后的《办法》明确,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,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。

修改后的《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全文如下:

■ 第一条 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,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中央文明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制定本办法。

■ 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“游客不文明行为”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,因违反法律、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、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,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
■ 第三条 县、地(市)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“游客不文明行为”采集报送等工作。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“游客不文明行为”管理工作。

■ 第四条 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。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。

■ 第五条 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、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,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,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:

(一)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;

(二)破坏公共环境卫生、公共设施;

(三)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、民族生活习惯;

(四)损毁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;

(五)参与赌博、色情、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;

(六)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;

(七)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。

■ 第六条 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实行动态管理。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,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。

■ 第七条 省级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,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。全国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,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。

■ 第八条 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形成后,旅游主管部门应将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通报游客本人,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,挽回不良影响。必要时向公安、海关、边检、交通、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。

■ 第九条 被记入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,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,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,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。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,应当予以纠正。异议处理期间,不影响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的管理。

■ 第十条 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,或篡改、损毁、非法使用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”信息,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■ 第十一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 
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实施具有警示作用,不过更多的还是需要游客们自觉地、有意识地爱护共同的景区环境,让每个游客都能有愉快、和谐、美好的旅行经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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